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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价格机制改革触及PPP痛点 区域性PPP项目待明确

时间:2015-11-10 11:56:34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作者:打印本文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出台,与当前总投资规模3.4万亿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也有交叉。

       PPP项目主要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具体包含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领域。而这些领域价格机制改革能否到位,关系到中国PPP项目能否顺利推进。

       《意见》第9条称,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PPP,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

       PPP专家、济邦咨询总经理张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第九条触及了PPP运作中的一个痛点,即如何落实PPP回报机制中的可行性缺口补贴,在用户付费(与价格管理相关)和可行性缺口补贴(与财政补贴的预算安排相关)之间的协调。

       目前,PPP项目回报机制主要包括用户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如果管价格的发改/物价部门和管补贴预算的财政部门协调好,上述机制就可以真正发挥作用,比如供水,收费公路,城市公交的PPP项目都属于这种回报方式,设计实施方案时往往卡在价格机制和财政补贴协调不够上。财政部领导以前对PPP项目收益率的管理思路,即所谓“削峰填谷”的落实,亦有赖于此跨部门协调机制的建立健全。”张燎称。

       《意见》第21条也涉及PPP。《意见》称,创新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对具有区域特征的PPP项目,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尽快放开价格管理;仍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探索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地方,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

       但什么是区域性特征的PPP项目令专家费解。

       张燎称,区域性特征的PPP项目如厂网一体的供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区域性的环卫服务算不算?如果算,区域性的特许经营几乎都具有排他自然垄断性,很难看成“具备竞争条件的”,故放开价格管理令人费解。这种区域性的自然垄断公共服务,正是探索科学合理的价格管制(包括成本监审)的重要领域,既不是现在管得死死的,近乎不讲理的不让调价的办法,也不是前面提到的完全放开价格管理的办法。

       另一位PPP专家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认为区域性特征PPP项目概念模糊,不够明确。

       张燎称,中央下放区域性PPP项目的定价权到地方,有利于地方灵活调整价格,但也可能出现地方政府为了维稳和避免民意反弹,采用不让调价或象征性的调价的现象,这与灵活科学的价格规制相去甚远。1998年以来十多年地方政府负责的供水价格管理实际情况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今年5月份出台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资本、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确保定价调价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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