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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8-22 10:42:20 来源:新疆政府网 作者:打印本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件

新政发〔2016〕88号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发展活力,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1.逐步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废除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妨碍全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开展各类打假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违法行为。(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2.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建立完善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及时更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项目目录实时动态公布。(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3.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4.在全面实行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基础证照“四位一体”登记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发照,组织实施并扩大“一照一码”登记试点。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对市场主体免费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和程序,允许“一址多照”,推进集群注册等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等部门配合)

    5.在强化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的基础上,开展和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积极探索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推进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完善小微企业信用平台建设,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库,建立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完善异常名录制度及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

    6.发挥新疆作为新丝路经济带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中亚国家在经济科技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在我区探索建立为双方合作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政策、高层交流、专利技术信息、专利交易与运营、产业发展导向、人才培训合作的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成立调解组织,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缩短侵权纠纷处理周期。(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自治区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7.整顿和规范专利产品市场,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公示制度,依托企业知识产权信用公示平台,公开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或个人的专利信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个人的惩处力度,使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的知识产权(专利)侵权、假冒行为得到进一步有效治理,优化创新和投资环境。(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牵头,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

    8.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创新教育,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优化教育师资结构,推进创业创新教育示范学校建设,完善创业课程设置,支持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及竞赛活动,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9.营造创业创新浓厚氛围。助力建立公平宽松、激励适当、创新氛围浓郁的创新环境,形成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公平机制,建立创新人才成长的导向体系。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开展大众创业主题宣传活动,挖掘创业典型,总结创业经验,搭建青年创业交流平台。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经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协等部门配合)

    10.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建由成功创业企业家、技术专家、金融专家等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组织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提高创业服务水平。(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配合)

     11.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建立国有企业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加快富有创业创新精神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二、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

    12.加强专项资金整合,充分发挥自治区现有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逐步减少相关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直接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逐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创业空间、创新载体和融资担保体系的投入力度。加快预算下达,强化预算执行监控,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经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13.推进创业型县市创建工作,支持创业项目开发等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水电费予以适当补助。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推动基础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宽带提速降费等工作,减轻创业者负担。(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

    14.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涉及中小微企业注册登记、土地、财税、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就业、企业减负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相关税收政策。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辅导,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已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做好后期的跟踪管理与服务。(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配合)

    15.严格落实支持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国家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新技术认定范围,完善认定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定授权范围内,积极探索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金融办、证监局配合)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

    16.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疆内小型微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疆内大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高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比例。在预算资金安排上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产品或服务。(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三、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

    17.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融资。加大挖掘、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的力度,简化备案辅导手续,做好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工作,重点实施政策倾斜、税费减免,降低创业企业上市成本。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加强培训和政策宣传,支持中介机构开发债券类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新疆证监局牵头,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配合)

    18.推动创业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提高企业对新三板市场的认识,解决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充分利用新三板市场对新疆企业的支持政策,降低企业挂牌成本,规范发展新疆股权交易中心,鼓励创业企业到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通过收益权质押、中小企业私募债和股权质押融资等业务方式融资。引入中信证券增资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继续扩大私募债券、小额贷款公司收益权质押融资产品的服务覆盖面。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小微企业信用债券提供融资担保。(新疆证监局牵头,自治区金融办配合)

 

    19.鼓励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灵活运用债务融资工具,通过中小企业票据、“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等模式,实现企业“抱团融资”,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积极提供政策咨询、指导和加快上报发行方案等前期服务,预审转报环节提供绿色通道。(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配合)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

    20.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鼓励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加强与中国交易商协会的联系沟通,开展对企业的政策培训宣讲工作,促进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牵头,新疆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21.利用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政策倾斜。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支持银行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创新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配合)(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

    22.通过首台(套)重大科技装备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积极落实中央保费补贴政策,并在自治区层面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鼓励科技型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科技装备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改进科技保险服务水平。支持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的备案工作。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新疆各项创业创新发展项目。(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保监局、科技厅、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23.扩大担保抵押物范围,加大对创新创业金融的信贷资金投放。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新创业。降低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成本,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将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开展微创业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范围。对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配合)

    24.加强保险产品、服务和销售模式的创新,鼓励保险公司加强网络设施和技术投入,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提供质优价廉、简单易购的销售模式。推进具有融资增信功能的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和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优势,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积极为创业创新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以及财产、人身等一站式保险保障。(新疆保监局牵头,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经信委等部门配合)

    25.积极推进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牵头,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配合)四、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

    26.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股基金规模,做大做实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经信委、证监局等部门配合)

    27.研究探索开展符合自治区实际,有利于促进创业和创新的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探索研究建立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等培育孵化处于初创期和创业期的小微企业成长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严格落实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政策制度。加快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经信委、证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

    28.根据国家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区“双创”示范基地和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引导设立创业发展基金。(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29.积极推动政府引导型产业基金设立工作。通过政府参与、引导和带动,发挥“杠杆效应”,派生更多的行业子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跟投重点项目、优势产业和重点行业。推动设立纺织服装业等发展基金、丝绸之路旅游文化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不断完善自治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证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

 

    30.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自治区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认真执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证监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

    31.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后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的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好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和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等相关政策。放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准入,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鼓励创业型企业“走出去”,进一步简化企业境外投资办事流程,对在境外高端研发领域投资的项目,给予重点服务和跟踪。将符合基本条件的创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列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工商局、外汇局等部门配合)

    五、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

    32.完善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政策,大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等建设,做好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的工作,指导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推荐、认定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支持对优秀小企业创建基地的创业服务奖励,发挥好示范效应。鼓励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等服务机构与专业技术市场、技术转移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各类专业机构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的技术交易提供技术转移服务。财政专项资金减少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点对点的支持额度,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33.加强政策指导,通过行业协会、创投基金等平台,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逐步完善投融资模式。支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或者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完善技术支撑服务。支持企业开展赴国外培训业务,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外专局等部门配合)(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

    3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创业孵化、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定等服务。大力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服务。在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区、街道、乡镇、高校、产业集群、创业基地建设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或公司(站),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一站式、面对面的服务。(自治区经信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

    35.通过市场化方式构建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创新优势,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统筹开展创业服务工作的线上和线下服务。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发挥平台、技术等优势,为创业者营造良好的网络创业条件和环境。(自治区经信委牵头,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八)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36.依托各地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平台等,开办创业服务载体,突破现行孵化器、加速器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模式,创新创业载体,开展创业咨询、辅导和投融资服务。鼓励支持吸引创业项目、汇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机构等,建设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业服务机构,搭建投资人、创业者及创业服务机构等交流与合作的共享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性发展。(自治区经信委牵头,自治区工商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37.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继续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计划”,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使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大讲堂、创业俱乐部、创业论坛、创业导师“进园区、进高校、进社区、进企业”、模拟公司创业实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组织举办新疆各种类型创业创新大赛,对优秀项目和团队给予扶持,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信委配合)

 

    38.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积极构建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网络。依托新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充分利用互联网基础条件,为中小企业开展投融资、创业、人才与培训、信息、技术、管理咨询、开拓市场、法律等八大服务,形成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自治区经信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39.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支持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依托全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把创业服务平台作为专业应用平台来建设,以小微企业个性化、精细化、多样化的创业需求为出发点,开展政务代理、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代理、财税代理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动员社会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自治区经信委、国资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十九)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

    40.完善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外专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

    41.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推进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42.依托乌鲁木齐等国家级产业聚集园区,打造创业创新中心。立足现有基础和优势,指导开发区高起点谋划未来发展,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大引资力度,做大优势,提升水平。大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尽快形成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等部门配合)

    43.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向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公共示范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倾斜,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开展创业创新工作。积极向有关国家部委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争取纳入中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试点工作范围。(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牵头,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44.指导各地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作为公租房房源。在创业创新人才净流入数量大、产业布局相对集中的中心城市、县城,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数量,面向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人才供应。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及分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创业创新人才的居住条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一)支持科研人员创业。

    45.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配合)

    46.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合理分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财政资助的科研创新发展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根据中央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可自主进行处置,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二十二)支持大学生创业。

    47.建立高校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扎实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引导和带领一大批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和带动其他人就业。大力支持高校校园招聘会、校企合作、就业宣传等促进就业工作。强化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等各类微创业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范围。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成功创业人士为新疆创业者进行创业辅导,传授创业经验,提升创业能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等部门配合)(二十三)支持境外人才来疆创业。

    48.依据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需要,积极为项目单位引进一批高层次外国专家,更好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和鼓励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在疆创办高科技企业。完善来疆工作外国专家及创业高端人才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相关措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外专局等部门配合)

 

    49.支持海外侨胞回国参观考察交流,参与新疆建设。提高出入境管理服务水平,为海外少数民族侨胞出入境提供便利。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任务目标的落实,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可对外籍高端人才来华、来疆创业实行“优先办理和快速办理”等便利措施。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自治区外办(侨办)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专局等部门配合)

    八、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四)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

    50.大力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鼓励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健全新疆农村电子商务支撑体系,推动第三方配送、共同配送在农村的发展。推动农村物流体系建设,促进电子商务企业渠道下沉,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提高电子商务应用能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面向基层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网络及渠道建设,带动城乡基层人员创业就业。引导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拓展面向城乡基层的业务,提供咨询、培训、技术支持、网点建设、品牌培育、品质控制、营销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的示范带动效应,全力促进推动中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加强对已有的示范基地、示范企业体系指导支持和督导考核。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普及性应用。鼓励国家级、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为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业孵化和创新支撑服务。(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经信委、农业产业化发展局等部门配合)

    (二十五)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

    51.重点推动农村青年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围绕农业生产和农村服务,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农村商贸流通、乡村旅游和少数民族传统工艺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重点支持积累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返乡创业,支持就业困难的农牧民从事玉石加工、地毯编织、刺绣、民族手工艺品制作,以及创办小商店、小饭馆、小作坊等创业活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等开展创业,着力培育休闲观光农业发展主体,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休闲观光聚集区,拓宽农村能人、返乡农民、退役军人和大学生村官创业渠道,形成企业带动、名村带动、市场带动和园区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新格局。(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二十六)完善创业支撑服务。

    52.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和实训基地建设,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二期工程,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及购置教学实训设备,有效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九、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53.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评估,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54.自治区科协对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形成《关于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意见》,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功能,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发展。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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