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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纺织服装产业投资政策

时间:2016-03-10 16:07:41 来源:www.b82.bet 作者:打印本文

一、资源现状

近年来,通过一批重点招商项目带动,和田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得到了较快提升,已有和田尚亿服饰、新疆丝绸之路服饰,和田鑫雅图服饰、和田创亿服饰、和田诺恒服饰等疆外企业落户和田;全地区有棉纺织生产企业3家,棉纺纱锭10.5万锭,艾德莱丝及针织企业从2010年的 10 家增加到40家,正在开展艾德莱斯标准体系研究、起草工作;通过培养发展本地小微民族服装企业,服装生产小微企业已达105家。

和田地区以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为重点,加大项目、资金的争取和扶持力度,有力推进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实施,目前共有76个纺织服装和手工羊毛地毯产业项目争取自治区资金支持近1.68亿元,新增就业1.2万人。2016年,和田地区将紧抓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就业工程和“短平快”项目支持机遇,积极引导纺织服装加工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扩大产业规模,鼓励支持棉纺、服装服饰生产企业扩能改造,推进和田市、墨玉县、皮山县4个纺织服装产业园区建设,着力提升纺织服装业发展水平和扩大就业的能力。

 

二、鼓励方向

(一)地毯业。全面落实《和田地毯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加快和田地毯产业集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积极引进现代织毯技术,将民族传统手工艺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加快和田地毯产业改造升级。以和田市地毯艾德莱斯绸产业园建设为重点,积极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洗毛、纺纱、织造、印染和后整理生产基地。在和田市吐沙拉乡、和田县巴格其镇、墨玉县墨玉镇、洛浦县杭桂乡等地毯产业集聚乡镇,大力培育和扶持织毯大户,通过“养殖基地+龙头企业+织毯大户+农户”的链式发展模式,打造和田手工羊毛地毯示范区。实施“和田地毯”特色品牌战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扩大手工羊毛地毯名城影响。发挥和田地毯图案设计中心功能,为地毯企业及织毯大户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促进产品提档升级。加强地毯编织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促进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突出和田地毯优势和特色,重点发展中高档手工羊毛地毯,力争到2020年全地区360道以上中高档手工羊毛地毯年产量由80万平方米增加到130万平方米。

    纺织服装业。积极承接东中部地区服装产业转移,在和田市、皮山县、墨玉县纺织服装园区建设“两头在外”的服装生产加工基地,将服装产业培育成容纳劳动力就业、促进社会转型发展的支柱产业。以民族服装服饰发展为突破口,扶持培育本地中小微企业,创建民族服装品牌,在满足疆内市场需求的同时积极拓展中西亚市场,逐步稳定并扩大出口,培育民族特色服装服饰产业集群。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不断完善和延伸产业链,大幅提升纺织服装产业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加大对服装产业政策支持,在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民族特色手工业。充分发挥和田丝路文化底蕴优势,坚持以民间加工为基础,改造升级落后工艺,提升行业总体发展水平。加快艾德莱斯丝绸产业化发展步伐,依托国家纺织品开发中心、新疆轻工职业学院建设艾德莱斯丝绸设计研发中心,以和田市吉亚乡为重点,支持织造大户转型生产型企业,壮大规模、提档升级,打造新疆艾德莱斯丝绸织造产业基地。结合建设特色手工业园区和特色旅游商贸街区,加快发展桑皮纸、小五金、刀具、花帽、民族乐器、木制器皿、铜铁生活制品等具有区域特色的民族手工业,提升产品质量,改进产品包装,扩大产品规模与品牌效应,形成和田特色产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新疆部分):29、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三)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第十四,轻工。5、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制造。6、制革及毛皮加工清洁生产、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开发及关键设备制造、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24、手工地毯、玉雕、民族刺绣等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工艺美术品和旅游纪念品生产。第十五,纺织。1、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竹原纤维、桑柞茧丝、彩色棉花、彩色桑茧丝类天然纤维的加工技术与产品。2、采用紧密纺、低扭矩纺、赛络纺、嵌入式纺纱等高速、新型纺纱技术生产多品种纤维混纺纱线及采用自动络筒、细络联、集体络纱等自动化设备生产高品质纱线。 3、采用编织、非织造布复合、多层在线复合、长效多功能整理等高新技术,生产满国民经济各领域需求的产业用纺织品。4、高档地毯、抽纱、刺绣产品生产。55万锭以上棉纺织生产。6、大容量聚酯及涤纶纤维生产。7、差别化、功能性改性化学纤维生产。8、新型聚酯及纤维、再生资源纤维、生物质纤维开发、生产及应用。9、采用无梭织机、大圆机等先进织造设备生产高档机织、针织纺织品。10、节能环保型印染高档面料生产。11、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的服装生产。12、纺织行业三废高效治理以及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税收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出口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新政发〔2010117号,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4、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2015年期间,对企业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政发〔2010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5201011日至202012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3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6、对自治区境内的服装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发〔201259号 关于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意见】

7、从201411日起,对在新疆注册和生产销售纺织服装的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门用于生产纺织服装产品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新财建〔201443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8、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棉纱线与用棉量的折算,以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 2013年第 24号公告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 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的公告为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1);粘胶纱与粘胶短纤用量按 1:1单耗系数折算。【新财建〔201443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从201511日起,凡在新疆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的用电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新财建〔2014587号、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

10、从20141022日起,对在新疆注册且在当地实体经营,在新疆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0%,并且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不低于60%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从事主营业务缴纳的增值税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扶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资金使用方向为优化投资环境、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等。【新财预〔2014116号,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1、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新财建〔201458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2、和田地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支持政策。1、积极争取纺织服装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支持。2、鼓励纺织服装企业投资发展。3、实施土地优惠政策。4、实施税收特殊优惠政策。5、实施财政激励政策。6、实施低电价优惠政策。7、实施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运费补贴政策。8、实施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政策。9、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10、支持纺织服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11、实施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12、实施使用新疆棉花补贴政策。13、实施企业员工培训补贴政策。14、实施企业社保补贴政策。15、争取自治区对纺织服装企业生产厂房建设给予支持。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7、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

【和行办发〔201545号,和田地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实施细则】

13、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即“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安置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补助政策

1、设立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支持和自治区自筹等方式,建立 200亿元左右规模的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用于纺织服装园区基础设施和服装标准厂房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补贴、电价和运费补贴、信贷风险补偿等。【新政发〔201450号,新疆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2、【新党发〔20153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1)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南疆四地州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2)给予企业贴息贷款支持。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3)鼓励劳动者到企业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南疆四地州享受低保的城乡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就业的,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1年不变。(4)南疆四地州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到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可继续享受12个月的低保待遇。

3、在新疆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并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新财建〔201517号)

4、【新党发〔2015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1)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开展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对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受企业委托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实行新招用员工师带徒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南疆四地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者参加技能和国家通用语言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和创业组合培训的,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均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5、农村富余劳动力普惠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工种不同,给予200-1200元职业培训补贴(A类工种1200元、B类工种800元、C类工种600元、D类工种300元、E类工种200元)。

6、【新财建〔201516号,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纺织服装类企业对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或其他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给予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400元。

7、【新人社发〔2012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第二,职业培训类别。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含创业实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少数民族就业常用汉语言培训。第三,补贴标准:(1)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两学期1800/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2)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与新招用新疆籍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根据培训职业(工种),每人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不足部分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实际确定。(3)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4)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8、从201411日起,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企业,生产的服装,被巾类、家用套件类、毯类、袜类、手套类等家纺深加工产品,以及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他地州(市)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眚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从201411日起,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生产的毛纺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销往内地销区的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 1000元;对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 900元,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 800元。【新财建〔201443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自 2014 1 1日起,对以新疆产棉花(含粘胶纤维)为原料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棉纱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和棉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出疆运输费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含出口)。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 500元和 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 200元、32支以下每吨补贴 100元的基础上,北疆和东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1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700元;南疆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每吨增加补贴 300元,即:32支以上(含 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新财建〔2014434号,关于提高出疆棉纱 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自 2014 1 1日起,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 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 500元,即: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 1000元。【新财建〔2014434号,关于提高出疆棉纱 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地方政策

    1、和田地区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实施细则(和行办发〔201545号)第一阶段(2014-2018),在盘活振兴棉纺织产业基础上,地毯产业、服装产业、艾德莱丝绸产业规模、效益得到明显提升。到2018年,棉纺产能达到22万锭,服装(服饰、刺绣)产能700万件(套),棉织机达到500台,地毯达到120万平方米。纺织服装工业总产值达到8亿元,全产业链就业容量达10万人。

第二阶段(2019-2023),在和田地区基本建成以棉纺织、服装、地毯、艾德莱丝绸等为主体的产业体系。到2023年,棉纺产能达到30万锭,棉织机700台,服装(服饰、刺绣)产能1000万件(套),地毯达到140万平方米;纺织服装工业总产值达14亿元,全产业链就业容量达到15万人。

    2、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行办发〔201575号)1.地区发改、财政等部门要积极跟进,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促使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支持和田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争取援疆省市支持。要进一步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对口援和指挥部的沟通,力争纺织服装产业纳入“十三五”援疆项目规划,充分发挥对口援疆省市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优势,帮助支持和田进一步壮大纺织服装产业规模,提高产业技术装备和加工能力。3.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4116号)精神,在继续执行纺织业发展财税政策的基础上,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用于支持我地区纺织服装企业发展。4.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织、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2号)、《关于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14434号)精神,实施好有关差别化补贴政策,确保上年度补贴资金于次年三季度内拨付到位。5.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3号)精神,对和田地区范围内棉纺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含新疆产粘胶纤维)在国内外棉花每吨差价达到1500元时,按实际用棉数量每吨给予800元的补贴。上年度补贴资金于次年三季度内落实到位。6.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587号)精神,执行纺织服装生产企业0.35/度的优惠电价,按季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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