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现状
和田是维吾尔医学重要发源地,现有伊木萨克片、爱维心口服液等5种国药准字号药品,已成为全国最大的维吾尔药材集散地。据初步统计,维吾尔药材现有1300多种,其中植物药1000多种、矿物药80多种、动物药50多种;国产的有1100多种,进口药有60多种;一般常用的近800种,最常用的400多种。全地区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批准取得批准文号的制剂品种747种。《和田地区维吾尔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已经自治区批准实施,今后和田地区将重点做好《和田地区维吾尔医药产业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加强对现有维吾尔药、饮片加工、药材提取物等企业改造提升,通过招商引资、与国内外知名医药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大力培育和扶持维吾尔药生产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发展维吾尔药、制剂、饮片、提取物、保健品等生产企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加快推进和田地区维吾尔医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
(一)维吾尔医医疗机构发展现状。全地区现有公立维吾尔医医院10所,其中:地区维吾尔医医院1所,该院已通过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医专直属医院1所,目前正在改扩建;县(市)级维吾尔医医院8所,其中通过评审的二级甲等医院3所、二级乙等医院4所、一级医院1所。公立维吾尔医医院设有床位1918张,拥有在编维吾尔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010人(具有维吾尔医执业及助理医师资格565人,注册护士105人,药剂人员145人,其他人员195人),全地区94所乡镇卫生院中89所乡镇卫生院设立了维吾尔医科和药房,746所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维吾尔医药服务。另外,和田地区还设有12所民营维吾尔医医院,设有床位249张,有从业人员300余人。
(二)维吾尔药企业发展现状。全地区现有维吾尔药生产企业3家,维吾尔药饮片生产企业和维吾尔药材经营企业各5家,初步形成生产经营和区内外销售网络,产品已打入区内外市场。其中,和田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具有生产维吾尔药片剂、颗粒剂、丸剂、口服液、胶囊剂5个剂型能力,现有伊木萨克片、罗补甫克比日丸、热感赛比斯坦颗粒及健心合米尔高孜斑安比热片等4个国药准字品种,伊木萨克片已获得“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推荐产品证书”;新疆新维制药厂主要生产爱维心口服液;新疆麦迪森维药有限公司已完成GMP改造,主要有小儿咳喘灵口服液、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牛黄酸颗粒、通脉颗粒等7个国药准字品种。和田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麦迪森维药有限公司已分别开展8个仿制药品种和7个新药品种的研究工作,正陆续申请注册新药证书,有望尽快投入生产。除此之外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和墨玉县维吾尔医医院已分别开展了14个新药品种和6个新药品种的研究工作。
(三)维吾尔药材种植基地建设发展现状。据初步统计,在新疆药用植物、动物、矿物等1917种,在和田地区栽培、野生和销售的就有600多种。和田地区正逐步发展成为区内外重要的维吾尔药材种植基地和药材流通集散地,在全疆乃至全国药材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我地区管花肉苁蓉种植面积已达27.93万亩,甘草分布面积150万亩,玫瑰花种植面积2.5万亩,规模化人工草本药材种植基地2万亩。新疆维吾尔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有维吾尔药材种植示范基地,种植48种常用维吾尔药材。药材种植基地在开展药材种植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的同时,还承担着实践教学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药材种植、药品生产、医疗服务“一条龙”的校内实训基地。
(四)维吾尔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新疆维吾尔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坐落在和田,是全国唯一一所维吾尔医药学专科学校。该校自1985年建校、1987年招生以来,共招收21届学生,培养了近5000名维吾尔医药学人才,主要服务于全疆40余所维吾尔医医疗机构或制药企业,为维吾尔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形成了一套正规的医、教、研队伍,培养和继续培养高、中级维吾尔医药学人才,解决了维吾尔医药学后继乏人问的问题。
(五)科研机构建设情况。2013年2月成立了和田地区维吾尔医药研究所,为科级事业单位。目前,已建立了药学研究平台(设置了制剂研究室、质量标准研究室、稳定性考察室、微生物检验室等实验室);正在建立药理毒理学研究平台(设置安全评价室、生化室、生理室和分子细胞室等实验室),实验平台设备正在配备当中。预期实验设备、硬件设施建设力劲达到国内一流水平。为和田地区维吾尔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鼓励方向
(一)新疆部分重点产业发展目录:鼓励发展民族医药工业,支持雪莲、甘草、肉苁蓉、红花等大宗药材种植基地建设,支持建设维吾尔药研发中心,提升维吾尔药生产规模和水平。加快维吾尔医医药产业化发展步伐,重点推进和田县北部新区维吾尔医医药产业园建设。发展壮大10家以上维药饮片生产企业,培育3至5个饮片知名品牌。扶持维吾尔医医药材药用活性提取物产业,鼓励发展具有维吾尔民族特色的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产业,把和田建成全国知名的药材提取物生产基地、新疆乃至全国维吾尔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基地。加快维药龙头企业培育,引导地区维药企业向产业园集聚,引进国有大型医药企业落户和田,力争“十三五”末培育1家维药上市公司。加强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建设,加快产学研发展步伐;将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药研究所建成国家级中医药民族医药标准化研究中心和实施推广示范单位。积极开展维药“国药准字号”研究申报,完成新药研究60个,取得新药证书40个,培育创新药产品2至6个,将和田建成全国维吾尔医医药生产中心、创新中心、原料药供应基地和新疆维吾尔医医药传承中心。
(二)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第十二,医药。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2、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3、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4、民族药物开发和生产。5、基本药物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及降低成本。6、以牛羊内脏为原料的生物制药产品的开发利用。
三、税收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3、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见附件),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4、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5、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新政发〔2010〕105号,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6、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出口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新政发〔2010〕117号,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
7、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财法税〔2011〕8号,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8、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3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9、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0、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房产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34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2、安置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3、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